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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工作条例

时间:2004-09-24    点击数:    来源:

一、总         则
        第一条:为营造和维护优良的教风学风,强化课程考核工作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课程考核可以使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提高学生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参与人员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课程考核工作由教务处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系)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院(系)要认真抓好课程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在集中考核前要进行工作安排和布署,采取措施,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考核方式
第七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培养计划规定的每一门课程每学期都应该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方式按培养计划的规定,不得随意变动。考试课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考查课结束时一般不安排闭卷笔试考核。毕业设计(论文)采取审阅和答辩方式考核。
第八条:在同一学期内分几部分分别讲授的课程,仍按一门课程统一考核。延续两个学期及两个学期以上的一门课程,每学期各做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第九条:各门课程考核前均不安排专门的复习时间。课程考试一般在学期末考试周内进行,如考试课程在期末前三周以前结束,课程结束时进行考试。体育课的考核利用课内学时进行。
第十条:考试课程采用闭卷笔试时间应控制在150分钟以内,不得随意延长。
第十一条:课程的平时测验和期中测验均应随堂进行。
四、考核命题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命题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基本方法的情况以及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第十三条:在全校(或院、系)使用同一教学大纲,又在同一学期设课的考试课程必须进行统考。统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进行,各院(系)、教研室不得自行安排。
第十四条:统考试题由教研室负责命题,院长(系主任)审批。其它考核课程由主讲教师或教学小组命题,教研室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考试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同时要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为防止考试中传抄作弊,要求多页试卷一律装订成册。
第十六条:对补考及重修考试的命题应与正常考试命题难易程度相当,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五、考务工作
        第十七条: 考场安排
(1)  根据教学安排的实际情况,考场可以按自然班安排,也可以按教学班安排。考场容量须保证考生横向隔位(最好隔两位)就座;
(2)   统考课程的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3)   非统考的课程,由开课院(系)统一安排;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由负责课程建设学院统一安排。各院(系)在考核前将考场安排情况上报教务处。
        第十八条:监考安排
(1)    所有课程的考核都要安排人员监考。主监考由开课院(系)选派,副监考由学生所在院(系)选派。每个考场安排主监考1人,30人考场安排副监考1人,60人考场安排副监考2人,90 人考场安排副监考3人。统考课程的监考任务由教务处分派到各院(系),非统考课程的监考由学生所在院(系)指派;
(2)主、副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各院(系)教学办要向主、副监考人员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其监考任务;
(3)学校机关职能部门、各院(系)领导、教学管理人员、辅导员应到考场巡视。
六、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九条:成绩评定原则上考试课采取百分制,考查课采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二十条:课程成绩评定以期末考核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以占总成绩的20-30%为宜,对于采用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改革的课程,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可适当放大。优秀率、不及格率应适度,力求呈正态分布。
第二十一条:学生课程平时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学习态度、课堂纪律、出勤、讨论、作业、论文、实践环节、期中考核、其他等方面。(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课程平时成绩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并在该课程开课前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三条: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学习状态进行考评,结果应逐项记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平时成绩登记表》,学期末与成绩登记表一同上交学生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阅卷教师应严格掌握评分标准,一律使用红笔批改,并在试卷每道题首明确标有得分分值,试卷首页上方明确标注卷面总分。有条件的课程一般应采取一人一题集体评卷的方式进行,以防止评分宽严不等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五条:对补考及重修考试的成绩应按正常考试标准评定,不得降低评分标准。对旷考或考试作弊者的重考成绩只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在成绩过渡表上注明“旷考”、“作弊”字样。
        第二十六条:全校统考课程应在期末考试后一周内、其他课程应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任课教研室或任课教师在阅卷后三天内将成绩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认真核对无误后提交;原始成绩单一式两份经签名后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教学办公室应在考试后两周内将其中一份有任课教师签名的学生成绩单送交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七条:教务员应认真核对本院(系)学生所学课程的成绩提交情况,督促教师放假后两周内必须完成所有课程的成绩进入教务管理系统。对无故不能按时完成成绩评定和录入的任课教师,将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考试成绩不张贴公布,学生可登陆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
第二十九条:原始成绩档案由院(系)教学办公室严格管理,教务员对试卷和成绩管理负责,不得遗失、涂改。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确属教师判卷有误需要更正的,任课教师须填写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教学主管领导签字可以更正。但成绩错误率作为开课院(系)日常教学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不得随意提分、加分、改分,否则追究责任,并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七、监考职责
 第三十一条:主、副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保证考场的良好秩序。
(1)严格执行考场规则,严肃维护考场纪律,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2)应按规定时间到有关教研室领取试卷,并于考试前10分钟到达考场;
(3)考试前向学生宣布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
(4)要求学生将随身携带的书包、手机等现代化通讯工具放在指定的地方,并按规定调整座序、查验学生有效证件;
(5)严格监考,不得在考场内吸烟,互相交谈,看书、看报或做有碍监考的事情,必须关闭手机及其他现代化通讯工具,不得离开考场。因失职出现考试作弊、旷监或无故迟到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6)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不得提示和暗示;
(7)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指出,成绩以“0”分计,并及时报告学生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处理;对于发现违纪或作弊而听之任之者,一经学生或巡视员举报,将按教学失误或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
(8)对于补考或重修考试,主、副监考教师要仔细查验考生的有效证件及补考(重修考试)通知单,拒绝缺少证件或通知单的学生参加考试。
(9)准时收缴及清点试卷,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及丢失试卷。
        第三十二条:各院(系)主管教学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小组,检查本单位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务处组织专门检查组,对所有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及时向全校通报。
八、考核纪律
第三十三条:学生必须遵守下述“考场规则”:
(1)学生必须按时到指定考场应试,迟到15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
(2)学生参加闭卷考试,除带教师许可的考试用具外,任何书籍、笔记、草稿本、手机等现代化通讯工具均不得带入座位,书包应集中放在教师指定的位置;
(3)学生要服从监考教师指导。考场内,学生之间不准谈话也不得互借用具,如试题字迹不清时,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但不准要求解释题意;
(4)学生应独立完成考试,按时交卷,考试中途不能离开考场。交卷后立即退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喧哗;
(5)学生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补考或重修考试还应携带补考或重修证,接受监考教师检查;
(6)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舞弊行为,对作弊和协助作弊者,停止其考试,试卷作废,该课程成绩按“0”分计,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考试作弊者按照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代考:被代考者和代考者均应给予退学及以上处分;
(2)夹带:考试中偷看夹带材料及利用现代化手段传递考试信息,应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传抄:考试中进行传抄,应分别给予传抄双方记过及以上处分;
(4)有其它考试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对第二次考试作弊者将给予退学处理;
(5)对作弊者的处分由教务处公布名单,并由各院(系)教学办告知班主任及学生家长。
       第三十五条:教师在判阅试卷、平时作业/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发现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情况,经调查属实,该门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违规者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以作弊论处。
九、试卷、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论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试题、试卷用纸格式要规范。试题要求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每道试题要明确标有分值,并在考试前一周内印刷密封;
第三十八条: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每门课程空白试卷每学期放假前一天由开课院(系)教学办汇总统一上交教务处教务科备案。红笔批阅后的试卷应按专业班级、学号排序,并连同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师授课表、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班级成绩登记表、平时成绩登记表、试卷分析表一起由开课院(系)负责组织汇总装订成册保存,存期三年;
第四十条:红笔批阅后的学生课程设计应与设计任务书、评分标准、成绩登记表、平时成绩登记表等资料一同装入本班学号为1的档案袋中,本班其他同学的档案袋中可省略成绩登记表、平时成绩登记表,但在档案袋封面目录中必须明确标注。课程设计档案袋应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按班级学号顺序保存,存期三年。
第四十一条:在最后页红笔批“阅”字的毕业设计(论文)应与设计任务书、评分标准、成绩登记表、平时成绩登记表、开题报告、中期答辩纪录、平时答疑纪录、指导教师评语、评阅教师评语、答辩委员会成绩评定、答辩纪录等材料一同装入档案袋,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按班级学号顺序保存,存期三年。
 
第四十二条:各院(系)教学办每学期应汇总本院(系)学生试卷、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论文)存放地点明细表和资料管理目录。
第四十三条:教务处、各院(系)主管领导每学期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命题、学生答卷及教学规范管理的情况,其检查结果作为院(系)日常教学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四十五条:具体条款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平时成绩登记表
    附件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考核试卷分析表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二OO四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一: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平时成绩登记表
(  200  ——200   学年 第   学期  )
院(系)   专业班级  
课程名称   任课教师  
学生
编号
姓名 点名纪录 学生作业情况    
全勤
迟到次数 旷课
次数
习题 实验 设计 其他 总分
                   
                   
                   
                   
                   
                   
                   
                   
                   
                   
                   
                   
                   
                   
                   
                   
                   
                   
     注:1、平时成绩中包含的各项内容和记分标准,须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说明。
             2、该表每学期末随成绩登记表一同交院(系)教学办。
 
 附件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考核试卷分析表
       
课程名称   计划学时   考核班级  
任课教师   考核人数   考核学期  
教师职称   试卷份数   考核方式  
一级指标 指      标    内    涵 A B C D






1     80%左右的题属基本要求,20%左右的题属综合
性、思考型、有一定难度。
       
2 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        
3        阅卷评分严格、公正,  无误判及随意加分、减分的现象。        



4 最高分   最低分   平均分  
5 分数 100-90 89-80 79-70 69-60 60分以下
6 人数          
7 百分比          
                   
                   
                   









 





              任课教师签字:
 


各院(系):
    为了广泛征求院系意见,现已将“本科生课程考核工作条例草稿”公布于众,欢迎各院(系)提出宝贵意见。反馈意见期限2004年10月8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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