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全日制在籍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违纪性质、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认识错误深刻,表现良好,并无其他违纪行为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坚持不改或另有违纪行为者,可延长留校察看期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劳动教养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他行政法规,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者,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偷盗、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分别处理如下: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或有上述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诈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下或有上述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多次作案者,按其累计价值处理;对结伙作案者,每人均以所涉及总价值计,按以上条款处理;对策划、组织者加重处理。
第九条 对抢劫他人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和他人财物,破坏学校公共设施、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毕业生离校时,破坏学校教室、公寓及其他场所公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殴打他人或互相殴打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打架中起预谋、策划、组织作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致人轻伤、重伤或致人死亡者,根据司法部门处理结果,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影响社会、校园正常秩序,性质恶劣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偷看、传阅淫书淫画、淫秽录像、光盘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传播、复制、制作、贩卖、出租淫书、淫画、淫秽录像、光盘或其他淫秽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异性交往不当,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卖淫、嫖娼或为其提供条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吸毒或教唆、胁迫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行为,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使用计算机网络时,不得登录非法网站。运用计算机网络或现代通讯手段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或实施以下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网络对其功能进行修改的;
(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凡一学期内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离校一周者,给予记过处分;擅自离校两周者,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二)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无理取闹,拒绝、阻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
(四)因学习成绩、就业或其他原因,对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寻衅滋事者。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或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的;
(二)违反规定,在校内张贴具有负面影响的宣传品、出版非法刊物、成立非法社团的;
(三)侮辱或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四)非法传销或非法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五)参与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
第十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加重处理。
(一)违反宿舍作息制度,在规定的夜间休息时间上网、上机打游戏者;
(二)违反教学纪律,随意旷课上网、上机打游戏者。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制度,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违反宿舍作息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宿舍留宿他人者,可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校规定,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炉、液化气、煤油炉等危险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六)在公寓及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扔酒瓶、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及设施、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带头哄闹,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对劝阻不听造成后果者,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学生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如下情况,加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二)曾受处分,再次违纪者;
(三)屡教不改者。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研究,做出处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二)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一同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后做出处分决定,并发文公布;
(三)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后,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发文公布;
(四)各院(系)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应及时核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 经学生处审核后,将学校意见通知学生所在院(系);
(五)学生处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也可直接整理材料,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并将处分结果或批评教育情况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院(系)送达学生本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由学校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申诉的有关规定:
(一)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对其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陕西省教育厅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即被取消学籍,失去在校生享有的权利;学生所在院(系)应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两周内离校。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各种处分的“以上”“以下”均包括该处分。
第三十条 有迟到、旷课、考试作弊等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