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西藏自治区入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校长办公会2008年1月10日通过)
为促进西藏自治区经济发展,贯彻执行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我校已开始从西藏自治区招收本科生。考虑到西藏自治区学生的实际情况,为了做好他们的培养工作,特制定本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西藏自治区入学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西藏学生”),均应正常跟班上课,并参加该班的所有教学活动,执行我校有关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西藏学生学习的高等数学、物理、化学、外语等基础课程可跟随原班上课,参加考核;也可申请跟随体育类、艺术类、文科类学生上课,并参加考核。
第三条 西藏学生所学课程成绩,可在原始考核成绩的基础上进行修正,计算公式为:修正后成绩=原始成绩开二次方根×10。成绩的修正每学期由院(系)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并报教务处审核。
第四条 西藏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修正后若达不到及格标准,可申请重修,但在校学习总期限不能超过六年。
第五条 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