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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组织与管理

西建大〔2010〕179号:关于印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艺特长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0-08-31    点击数:    来源: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艺特长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西建大〔2010179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加强大学生艺术团建设,繁荣校园文化,完善对文艺特长生的学籍管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新时期人才,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文艺特长生是指具有较高水平的文艺特长,并经批准进入校大学生艺术团参加特长项目训练、演出等活动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  文艺特长生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艺术类考生身份被录取到我校并经批准进入学校大学生艺术团的文艺特长生;第二类是以非艺术类考生身份被录取到我校并经批准进入学校大学生艺术团的文艺特长生。

第三条  文艺特长生的遴选、训练和管理由校团委具体负责。校团委应于每学期开学后第5周前将审定的文艺特长生名单报送校教务处。

第四条  文艺特长生在保证正常学习活动的同时,应按校团委的安排和要求参加校艺术团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文艺特长生无故不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活动或其他重要活动时,可由校团委取消其文艺特长生身份。

第六  文艺特长生因参加校艺术团活动而不能参加正常学习活动和正常的课程考核时,校团委应开据证明,提前通知相关院(系),由艺术特长生持所开据证明向所在院(系)及任课教师履行请假和缓考手续,未办理请假和缓考手续的按旷课和旷考处理。

第七条  文艺特长生原则上必须参加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因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活动或其他重要活动而不能参加者,原则上应申请重修。

第八条  第一类文艺特长生必须每学期修读《艺术理论与实践》和《艺术表演》课程;第二类文艺特长生可选修《艺术理论与实践》和《艺术表演》课程。每门课程每学期按通识课计2.0学分,由校团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成绩考核,并报校教务处审核和备案

第九条  《艺术理论与实践》和《艺术表演》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评定办法如下:

(一)《艺术理论与实践》课程考核成绩由专业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分别占70%30%,其中专业成绩由校团委于每学期末通过考评评定,平时成绩按每迟到一次扣5分、无故缺勤一次扣10分的标准评定。

二)《艺术表演》课程考核成绩由出勤成绩、表现成绩和比赛成绩组成,分别占30%30%40%,其中出勤成绩按每迟到一次扣5分、无故缺勤一次扣10分的标准评定,表现成绩由校团委根据其在艺术团中的表现评定,比赛成绩按全国比赛获奖30分、省级比赛获奖20分的标准评定。文艺特长生无故不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活动或其他重要活动时,按不及格计。

第十条  《艺术理论与实践》和《艺术表演》课程考核的原始成绩均在60分及以上的第一类文艺特长生,可对其该学期至多三门课程(考试原始成绩不低于40分)进行奖励加分,奖励加分的总分值不超过《艺术理论与实践》和《艺术表演》两门课程考核原始成绩的40%

对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并获奖的第一类文艺特长生,经校团委审核和校教务处同意,可对其以往至多三门课程(考试原始成绩不低于40分或补考、重修成绩不低于50分)进行奖励加分,奖励加分的总分值不超过《艺术理论与实践》和《艺术表演》两门课程考核原始成绩的60%

第十一条  《艺术理论与实践》和《艺术表演》课程考核的原始成绩均在60分及以上的第二类文艺特长生,可对其该学期至多两门课程(考试原始成绩不低于50分)进行奖励加分,奖励加分的总分值不超过《艺术理论与实践》和《艺术表演》两门课程考核原始成绩的40%

对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并获奖的第二类文艺特长生,经校团委审核和校教务处同意,可对其以往至多两门课程(考试原始成绩不低于50分或补考、重修成绩不低于55分)进行奖励加分,奖励加分的总分值不超过《艺术理论与实践》和《艺术表演》两门课程考核原始成绩的60%

第二类文艺特长生获取的《艺术理论与实践》和《艺术表演》课程学分可充抵其培养计划中要求的通识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艺术特长生可自主确定奖励加分的课程和分值,但加分后的课程成绩不得大于65分或“及格”,其中考查课程成绩每提高一个等级,按消耗10分的奖励分值计。加分后的课程成绩按原始成绩计。

第十三条  校团委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5周前,向教务处报送文艺特长生《艺术理论与实践》和《艺术表演》课程的考核成绩及加分方案。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艺术特长生可参加免试研究生的推荐: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集体荣誉感强,遵纪守法;

(二)积极为我校校园文化建设服务和发展做贡献;

(三)各科课程成绩未出现补考和重修;

(四)第一类文艺特长生成绩在专业排名前30%,第二类文艺特长生成绩在专业排名前20%且连续三年为校艺术团服务;

(五)在全国文艺比赛中个人项目或作为主力队员集体项目获奖,且获奖数量在2项及以上;或在全国文艺比赛中个人项目或作为主力队员集体项目获奖1项,在省文艺比赛中个人项目或作为主力队员集体项目获得二等奖及以上,且获奖数量在2项及以上;或在省文艺比赛中个人项目或作为主力队员集体项目获得二等奖及以上,且获奖数量在4项及以上;

(六)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免试研究生推荐的办法及程序

由艺术特长生本人向校团委提交申请,校团委会同相关院系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后,按第十四条所列条件择优推荐。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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