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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

西建大本科〔2024〕6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实习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4-10-10    点击数:    来源: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处室文件



西建大本科〔20246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本科实习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实习是强化立德树人、深化课堂教学的关键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高办〔202315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实习工作,推动产教融合、产学合作协同育人,强化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所指实习包括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和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本科实习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本科生院负责实习工作的宏观管理,主要包括制(修)定实习工作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划拨实习经费,统筹实习教学组织与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支持学院建设校内外实习基地,开展实习工作检查、督导与评价等。

第五条 学院是落实和开展实习工作的主体,负责本单位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制定本单位实习工作实施细则,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特点,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科学组织实习任务,严格落实实习安全责任,建立维护实习基地,管理使用实习经费等。

第六条 学院应准确把握新时代实习教学要求,加强实习教学研究与改革,探索校企合作协同育人新模式。要根据实习单位实际需求凝练多专业知识交叉融合实习项目,积极推进虚实结合、研究性实习、深度实习等教学模式改革。鼓励加强现代信息技术、虚拟仿真技术在实习中的应用,开发相应虚拟仿真项目替代因资源条件、安全风险、生产技术、工作环境、工艺流程等因素限制无法开展的现场实习内容。

第七条 学院应按照大思政课建设要求,组织教师在实习教学过程中有效融入思想政治教育,深入挖掘劳动教育元素,让学生在实习实训现场深刻体验感悟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切实提升课程实践育人成效。

第三章 安排实施

第八条 实习教学大纲是开展实习的指导文件,是组织实习工作和评价实习效果的主要依据,由学院组织专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内容包括实习目标与内容、实习方式与安排、考核要求与安全预案等,同时应明确课程目标与所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实习内容与课程目标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实习指导书是根据实习教学大纲及实习单位情况,对实习内容与任务、实习相关专业知识与习题、实习报告及考核要求等编制的详细说明,在实习前发放给学生。实习指导书应根据实习教学要求和现场生产、技术及管理调整等及时修订。各专业应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共同编制符合实际的实习指导书,探索先进有效的实习模式和内容。

第十条 实习计划由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课程体系和实习基地建设情况等制定。学院应根据实习单位的生产实际和接收能力,错峰灵活安排实习时间,合理确定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应明确实习地点、时间、人数、单位、内容等,并注意与其他教学环节的合理衔接。

第十一条 实习计划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后,于每年12月报本科生院备案执行。实习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改,须填写《实习计划变更审批表》,经学院教学院长批准,于实习开始两周前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实习课程均应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与指导书。相关工科专业应同时满足工程教育专业认证通用标准及专业补充标准要求。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内容,确定各门实习课程的组织形式。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三条 实习教学原则上由专业统一组织,集中开展。对于个别受专业特点及实习场所等条件限制的课程,可允许学生选择与专业相关的单位分散实习。学院应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分散实习要求及安全预案,严格对实习单位、实习内容等进行审核,加强过程指导,确保实习质量。

第十四条 学院应建立实习教学质量监控机制,明确实习各教学环节的质量要求,强化实习过程管理,确保实习课程目标达成。学院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及全过程指导等方式对实习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实时掌握实习开展情况。学校定期开展实习工作专项检查,不定期深入现场检查实习教学情况,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督促学院持续改进。

第四章 基地建设

第十五条 学院应充分挖掘利用校友企业、科研合作单位等资源,切实加强实习基地建设。校外实习基地由学院结合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与具备相应教学科研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政府部门等单位联合建设。校内实习基地依托学院或校内其他单位建立。双方应以专业人才培养为目标,共同构建实习基地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相关的教学组织、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应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互惠互利、协同发展的原则,遴选规模较大、基础较好的单位,建设能充分满足专业实习教学要求的基地。每个专业应建有3个以上稳定规范的基地,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专业基地数应不少于5个。鼓励建设满足多专业实习需求的综合性、开放共享型实习基地。

第十七条 实习基地应稳定规范、运营正常,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管理方式,与专业培养吻合度高,拥有能胜任实习指导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开展实习教学所需的学习、生活、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等条件,还应具备与学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及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意愿。

第十八条 学院应在开展实地考察评估,确定满足实习条件的基础上,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基地协议书,明确实习基地的建设目标、内容、期限和双方权益、职责等。到未签署实习基地协议的单位实习,应与对方单位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九条 学校在人才培训、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项目开发、技术支持等方面对实习单位给予优先考虑。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鼓励并优先推荐学校本科毕业生到实习单位就业。

第二十条 学校对实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年限一般为3-5年。基地在协议有效期内可悬挂西安建筑科技大学XXXX专业本科实习教学基地铜牌,规格一般为长60-90cm,宽40-60cm。对于协议到期的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续签手续,未续签者自动终止协议。对于基地建设成效不大、无故不接收实习学生、不履行协议书规定、不具备继续承担实习教学能力的基地,应终止协议,撤回基地称号。

第五章 教师选派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选派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业务能力突出、安全防范意识高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指导实习。实习指导教师要坚持知识传授和价值引领相统一,注重引导学生学以致用、知行合一,增强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二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人数配备视实习性质而定,原则上集中实习按师生比不低于1:30配备,并注意男女教师搭配合理。对于初次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要安排经验丰富的教师指导。首次独立承担指导任务的教师,须具有与其他教师联合指导实习的经历。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在实习前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根据实习教学大纲及实习计划,与实习单位共同拟定实习方案,认真落实实习任务,妥善安排实习师生食宿、保险、交通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在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要求进行实习教学。要积极开展实习指导,如实记录学生实习表现和考核情况,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把控实习教学进度,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保质保量完成实习任务。

第二十五条 指导教师要关心关注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在实习过程中要有机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和劳动教育,注重对学生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劳动观的树立和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岗,不得从事与实习无关的其他工作,外出实习期间应全程与学生共同活动。如遇特殊情况须请假,应经学院教学院长批准,与接任教师做好交接工作。实习结束后,要结合学生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完成情况及实习表现等,做好实习考核、成绩评定及成果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开展校级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评选工作,从当年承担本科实习任务的教师中择优遴选,授予校级优秀实习指导教师称号,在学校各类教学奖项评选中予以倾斜。校级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承担、全程指导且圆满完成当年本科生实习任务,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职责。

(二)实习教学组织有序,准确掌握学生学习及生活情况,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实习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积极探索实习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与实践,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得到提高。教学效果良好。

(四)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学生,担任指导教师期间未发生教学事故,所指导学生无违反实习纪律、影响学校声誉的不良现象,学生和实习单位评价较高。

(五)按要求完成实习考核及资料归档,提交的实习资料齐全、规范。积极配合学校和学院的各项检查和考核,准确及时向学院反映实习实际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学校相关规定及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密、操作规程及劳动纪律等有关制度,尊重并服从实习指导教师和现场技术人员的统一指挥,帮助建立良好的校企关系,展现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教学大纲的规定,按时参加实习各教学环节。实习期间要做好实习记录,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珍惜各项实习教学资源,认真、独立完成实习任务。

第三十条 学生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原则上不得请假,未经指导教师允许不得擅自离队行动。因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批准后方可离队。请假学生离队期间须结伴,随时与指导教师保持联系、报告情况,并按时返回。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实习期间无故缺勤按旷课处理,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实习单位、无故不参与实习活动达1周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2周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分散实习的学生应至少在实习开始1个月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签订安全责任书,经学院批准且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确定合理可行的实习计划后,方可进行分散实习。学院要安排1名校内指导教师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和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实习情况。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分散实习期间,应保持与学校及校内指导教师联系,主动汇报实习情况,定期接受检查和指导,保质保量完成实习任务。实习结束后应按时返校参加学院组织的实习答辩,提交实习单位考核鉴定表、实习报告等。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习应在确保师生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学院应在实习前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明确实习安全责任和要求,健全实习安全应急处理程序,全面预防、控制和杜绝实习风险,并在实习期间切实加强对实习安全的督促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学院应在实习前组织开展实习动员和安全教育,由指导教师带领学生认真学习实习指导书,介绍实习安排,开展实习纪律、安全和保密方面的教育。外出实习前应与每名学生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并为实习师生购买保险。未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活动。

第三十六条 指导教师要督促学生在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指导教育和监督检查,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不得私自组织学生开展与实习计划无关的外出参观、旅游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配合并做好日常安全管理,正确使用各类实习设施及设备等,注意人身和财务安全,讲究卫生,防范感染疾病、食物中毒等,着装及言行举止应得体并符合安全规范。外出实习学生应遵守当地风俗习惯,严禁靠近危险地带活动,严禁到江、河、湖、海、水库、水塘等处游泳,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分散实习学生应遵守实习单位及学校的考勤、安全及纪律规定,不得与学校中断联系。

第三十八条 实习期间如遇到突发状况,指导教师应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发生紧急事故时,学生应及时向指导教师、实习单位相关人员报告或在情势危急时直接与外部联系,听从统一部署安排,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违反安全要求和实习纪律造成事故等,责任由本人承担,并赔偿相应损失。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章 考核归档

第四十条 学生实习总评成绩一般由过程考核成绩(30%)、成果成绩(50%)及考核成绩(20%)三部分组成,加权折算后按照五级分制或十三等级制记载。学院可根据专业实际适当调整成绩比例,另行制定评分标准,并报本科生院备案。鼓励学院强化过程考核,细化考核指标,将阶段性作业、调研报告等完成情况纳入总评成绩考核。

第四十一条 学院应在实习结束后2周内,通过答辩、质询或笔试等方式对学生实习效果进行考核。实习考核可邀请企业指导教师参与。分散实习考核应采取答辩或笔试形式。学生须按要求完成指导教师安排的全部实习任务,提交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四十二条 学生无故缺勤累计超过课程学时数1/3及以上者,取消其参加实习考核资格。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其实习成绩按不及格计,并按照重修成绩记载

(一)未按时提交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等,无故未参加实习考核的;

(二)实习报告等有抄袭行为,或实习单位鉴定表、实习报告等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违反实习纪律,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分散实习单位鉴定为不合格或无单位鉴定表的;

(五)经考察,其他未达到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在实习考核结束后1周内及时提交学生实习成绩,并将实习指导书、实习日记、实习报告、成绩评定表、答辩记录、图纸等成果整理归档。实习报告正文末页应由指导教师签署评阅意见、分数并签名。学院应结合专业特点规定实习教学档案归档要求。纸质版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6年,电子版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纸质版。

第九章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年度统一划拨学院实习经费。学院应根据实习教学实际需要,按照合理开支、严格审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统筹做好经费分配,加强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实习顺利完成。鼓励学院通过各种渠道筹措经费,保障实习工作高效开展。实习经费的支付和报销要求,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西建大教〔201723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本科教学实习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修订)》(西建大教字〔2005058)、《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习安全管理规定》(西建大教字〔201004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实习纪律与违纪处分办法》(西建大〔2011149)、《关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实习经费管理办法的说明》(西建大教字〔2009041)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本科生院      

                                                                                                  202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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