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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建大教〔2018〕38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

时间:2018-11-08    点击数:    来源: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处室文件

 

 

西建大教201838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核心环节,是实现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升、价值塑造的主要途径。为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发挥课堂教学的育人功能,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确保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的主体责任,把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课堂教学中,认认真真讲好每一堂课,要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第二条  教师应将立德树人贯穿于课堂教学全过程,坚持教书育人,积极弘扬新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课堂教学切实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法制意识、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教师应注重理论的学习,主动参加业务培训和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思想观念,努力掌握现代教育技术,进一步提高自身水平和业务能力,做终身学习的模范。树立以生为本的教育思想,把更多的时间投入到课堂教学中,按照“四个相统一”要求讲好每堂课。

第四条  教师应服从学校、学院及基层教学组织的安排,按照各教学环节的要求认真履职,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提高教学水平。

第五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制定教学日历,认真备课,及时更新教案、课件。做好各种教学设备、教具、模型等课前准备工作。

第六条  教师应在第一节课介绍本课程在本专业的地位和作用、课程目标,以及本课程的主要内容、课时分配、教学方法、学习方法、考核方式,使学生对本课程有整体系统地了解和认识。

第七条  教师应做到仪表端庄自然、精神饱满,举止文明,音量适中,一般不得采取坐姿授课,足够的时间面向学生授课,与学生互动交流。

第八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做好课程的教学设计,在讲授上做到内容充实、概念准确、思路清晰、逻辑性强、重点与难点突出。

第九条  教师应熟悉授课内容,力求脱稿讲授,切忌平铺直叙、照本(屏)宣科;语言准确、简练、生动;文字、符号、公式、图表等书写要规范、清晰。

第十条  教师要注重吸收和引进优质的课程资源,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深度融合,开展小班化教学、混合式教学和翻转课堂,推进研究式、讨论式及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十一条  教师应注重因材施教,创新教学模式,改革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历史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习惯的养成;根据学生学习效果信息反馈及时改进课堂教学,做到课堂“教”与“学”双向互动,推动课堂教学从“以教为主”向“以学为主”转变。

第十二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停课或请人代课;不得在课堂上接听、拨打电话、收发信息等;不得辱骂、体罚学生;要坚持依法依规,规范课堂教学管理。不得在课堂上散布有损于国家形象、学校声誉和学生稳定的负面言论,不得宣传民族歧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迷信思想、邪教思想以及传播宗教教义,不得发表违反宪法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论,做到为人师表、言传身教。

第十三条  教师应严格管控课堂秩序,对学生课堂上的不当行为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考查,并将学生学习和到课方面存在的不良现象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或教务处。

第十四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课程的性质布置相应的作业,按时认真批改作业;根据教学需要及时对学生进行辅导和答疑。

第十五条  教师不能以复习、答疑为由提前结束课程;不得向学生暗示或泄露考题内容,不得与学生发生商业活动。

第十六条  教师应结合学生到课情况、作业完成情况及过程考核情况对学生成绩进行综合评价,科学、客观、合理评定成绩。

第十七条  在校内外实践基地上课或进行实验课教学和体育课教学时,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提醒学生注意人身安全,同时要教育学生爱护仪器设施,维护教学场地的卫生。

第十八条  教师要虚心听取教学督导、同行、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教学法活动和教学技能的培训,及时进行总结分析,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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