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作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①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② 利用现代化手段传递和接收考试信息的;
③ 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的;
④ 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2)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① 闭卷笔试携带、偷看与考试相关材料的;
② 携带通讯设备而未涉及考试内容的;
③ 答卷、论文、设计等被认定为雷同或特殊答案的。
(3)考试中进行传抄的,分别给予传抄双方记过及以上处分;
(4)有其他考试作弊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学生对考试违纪作弊实行快速通报制度,根据学生考试现场违纪作弊事实,进行快速处理并予以通报,同时由学生所在院(系)责令学生做出书面检查,按上述规定进行最终处理。
对作弊学生的处分由学校下发处分决定,学生所在院(系)教学办告知学生本人、家长及班主任。
业务咨询电话:82202287(教务处教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