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1)学生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在校学习;
(2)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和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及其以上;
(3)学生一学期因请病、事假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及其以上;
(4)学生因其他特殊情况,暂不适合继续在校学习。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在校毕业前最后一学期一般不得申请休学。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管理责任由本人及家长(监护人)承担,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业务咨询电话:82202287(教务处教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