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学期内所取得的学分数少于或等于7学分者(不予补考);
在一学年内经补考(或重新修读)后,所取得的学分数少于或等于23学分者(通识课不安排补考);
在校学习两学年内经补考(或重新修读)后,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少于或等于63学分者(通识课不安排补考);
在校学习三学年内经补考(或重新修读)后,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少于或等于95学分者(通识课不安排补考);
上述应予退学的学生,经本人提交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视情况可给一次降级试读机会。
试读学生必须首先修读原不及格课程及进入相应年级增开的课程,也允许申请修读原年级部分课程。试读学生若第二次达到相关退学规定,必须退学。
具体事宜可向所在院(系)教学办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