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及相关教学单位:
本学期继续开展本科教学工作量网上核算工作,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审及人才培养奖励绩效核算的依据,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核算说明
1.核算范围: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及2018-2019学年第一学期面向本科生开设的各类课程、课程考核监考情况、课外素质教育学分认定等情况,课程考核监考统计起止日期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
2.共享培养标准学时按任课教师所属学院计算,原学院及新学院(建筑设备科学与工程学院、资源工程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化学与化工学院)给对方学院所属专业学生授课课程,不计算共享培养标准学时,计算规则详见附件1。
3.课程学时、任课教师、选课人数、监考人次、课外素质教育学分录入学生人数等信息均来源教务管理系统,未在教务管理系统录入的课程或教育教学活动,一般不予核算。
二、课程工作量网上核算流程
1.教务处根据教学任务课程信息、学生选课人数、教学任务变更、开新课、新开课、新开通识课、双语授课课程信息,及本科生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课程执行情况,先行预算各类课程工作量。
2.对于多人合带课程的实践教学课程,学院应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由教研室拆分各指导教师所带学生人数、学时数及相应教学工作量,报实践教学科进一步核算后,导入教师工作量核算系统,指导教师可进行审核确认。
3.配备专职辅导教师的课程应报教学信息管理科登记。
4.2018年课程考核、补考监考人次详见附件2,另行发送至各学院,各学院应注意核实。
5.各学院及相关教学单位应组织任课教师,在教师工作量核算系统中自行确认个人所带课程信息及工作量。对于多个任课教师合带的课堂教学课程,首席任课教师应负责将工作量具体分配到每位任课教师,全部教师确认后方可提交。
三、时间安排
1.实践教学课程各指导教师承担教学工作量、课外素质教育学分工作量及专职辅导教师名单报送截止时间为12月19日(第16周周三)下午18:00。教务处将在二个工作日内把预算结果导入工作量核算系统。
2.工作量网上核算系统将于12月29日(第17周周六)下午18:00关闭,逾期视为确认结果,不再修改。
请各学院及相关教学单位高度负责、实事求是、有效组织。本科教学工作量详细计算方法见《教师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公式及相关文件摘录》,可在教务处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附件:1.建筑设备科学与工程等四个学院与原学院共享培养标准学时计算规则
2.2018年度课程考核、补考监考安排详情
(附件2不下发纸质版,电子版另行发送至各单位)
教务处
2017年12月12日
附件1: 建筑设备科学与工程等四个学院
与原学院共享培养标准学时计算规则
为保证建筑设备科学与工程学院、资源工程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化学与化工学院(以下简称“新学院”)与原学院工作量核算平稳过渡,现将共享培养标准学时计算规则说明如下:
1.共享培养标准学时按学院划分后任课教师所属学院计算,任课教师在哪个学院,计入哪个学院,任课教师所属学院名单以人事处提供数据为准。
2.2018年面向本科生开设的所有课程,原学院任课教师给新学院原归属本学院专业学生授课,或新学院任课教师给原学院专业学生授课,均不计算共享培养标准学时。
如:理学院教师给应化专业学生授课、公共管理学院教师给信管专业学生授课等,均不计算共享培养标准学时。
3.原学院任课教师给新学院来自其他学院专业学生授课,计算共享标准学时。
如:理学院教师给化工专业学生授课,计算共享培养标准学时。
4.建筑设备科学与工程学院及化学与化工学院内,不同专业任课教师给对方专业学生授课课程,计算共享培养标准学时。
如:建筑设备专业教研室教师给智能专业学生授课,化学系教师给化工专业学生授课,计算共享培养标准学时。
核算过程中如有疑问,可详细咨询教学信息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