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院监考教师在6月2日(第14周周日)上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期末考试时未按时到位。理学院得知情况后,指定其他教师代替监考。经学院核查,因原指定监考教师临时有事,与替代的监考教师交接监考安排时产生歧义导致。
经理学院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在学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年度各类评奖评优。责令理学院加强考务培训和考试组织,规范考试管理,严格考试流程。
希望各学院引以为戒,对于临时变更监考任务的教师,应做好审核备案,确认落实到人,同时督促全体教职员工率先垂范,恪守教学规定,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规范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
对于本科教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广大师生可及时通过教务处网站“教学组织运行”或“处长信箱”栏目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