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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06-10-19    点击数:    来源: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西建大创字(2005)007号]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开展,激发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结合我校实际,特设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简称“创新基金”),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的主要来源为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创新基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创新基金统一由创新工程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  资助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基金资助范围为:
1.小发明、具有创新的小创作、小设计等项目;
2.开放实验室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创新性实验项目;
3.理论创新研究项目;
4.社会调研项目;
5.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五条  申请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一定的学术意义,学术思想新颖,有创新性;
2、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案可行,研究条件基本具备;
3、项目申请者有必要的相关知识;
4、经费预算合理、根据充分。
第六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生、专科生,均可以申请科技创新基金的资助:
1、学习态度端正,基础扎实,学习成绩优异,并且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
2、申请人在研的基金支持项目累计不超过2项;
3、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联合申报,项目组最好由3-5人组成。
4、动手能力、创新意识等科研潜质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可适当放宽项目数量限制。 
三  资助强度和资助年限
第七条  创新基金按照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支持,一般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  项目的资助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
四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项目申请的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同时,项目也接受零散申报。
第十条  申请人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申请书》。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按教师推荐,申请人所在学院确认,创新工程办公室行使审查,专家评审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与创新工程办公室签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责任书》(简称“责任书”)。
五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责任书要求进行。参加“基金”项目研究期间的必须做到:合理安排时间,既要学好课程,又要努力完成研究计划,学习成绩有严重下滑倾向或者不积极认真开展研究的项目组,学校终止对其项目的资助。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需对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计划、课题组主要成员等做调整、或终止项目实施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创新工程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负责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的执行。
第十五条  在项目进行中期,项目负责人须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交创新工程办公室审查。对未按计划进度实施或擅自变更研究计划的项目,创新工程办公室将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项目组,创新工程办公室有权撤销所承担项目。
第十六条  除不可抗拒因素而影响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除外。个别项目执行中发现与申请项目的差别过大或无价值,创新工程办公室有权随时撤销项目,并收回资助金。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1个月内)完成项目结题。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报告》,经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创新工程办公室审查,审查通过后准予结题。未通过审查的,项目负责人须继续进行项目的补充研究,再行结题手续。
六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主要开展科研活动所需的“资料费”、“材料费”、“调研差旅费”等科研工作必须的开支。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由创新工程办公室视项目情况分期划拨,通常首次划拨经费不超过资助总额的60%,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再划拨其余的经费。
第二十条  各类科研项目购置图书、资料,须在创新工程办公室统一登记,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完成后,如有必要,项目组所购图书、资料应交回创新工程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必须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本单位的现有条件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预算合理,使用得当,并较好地完成任务,科研经费确有正常结余的项目,创新工程办公室对于经费将做以下处理:节余经费全部留给原课题组继续开展科研工作,以鼓励项目成员继续从事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且优先支持原项目课题组成员承担的新课题;
第二十三条  基金资助的学生科技创作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成果受益权按如下比例分配:70%归属学校,30%归属创作者。
第二十四条  对终止执行或被撤销项目,将停止项目的经费列支。由项目组对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创新工程办公室审查。创新工程办公室将收回终止或被撤销项目的剩余经费,并有权追回使用不当的项目经费。
七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创新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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