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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授予建筑学专业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 4-24)

时间:2006-04-24    点击数:    来源: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授予建筑学专业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校长办公会2005年10月13日通过)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及对外交流的需要,全面提高建设设计专业人才的素质,促进我校建筑学专业教育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4)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我校建筑学专业五年制本科毕业生,在籍学习期间达到下列水平和要求,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者,可授予建筑学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掌握必备的建筑设计的方法与理论,现代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理论,了解中外建筑的历史和理论,美学理论,了解人的心理、生理、行为与建筑内外环境的相关理论;
  (三)掌握必备的建筑结构、建筑技术、建筑设备、建筑安全和建筑材料等知识,以及有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与规范;了解有关的建筑经济知识与我国现行的建筑法规,了解我国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及从工程立项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了解与建筑师从业有关的法律、条令和规定;
  (四)具体从事实际建筑设计(包括建筑群体、单体、局部、细部设计)所需的能力;具有计算机辅助建筑设计系统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能力;具有不同设计阶段所需的表达能力;了解建筑师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所起的作用及其职责;了解组织协调各工种的基本做法和要求;
  (五)掌握正确的调研方法,并具有从事建筑专业调研工作的初步能力;
  (六)外语成绩达到授予建筑学专业学士学位标准;
  (七)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1.5;对于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竞赛奖、具有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创新成果或获得省级以上文体单项奖者,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1。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建筑学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三)在校期间,曾受记过处分者,但对在1-4年级受过记过处分,毕业前经考察,确已改正错误,表现良好,且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竞赛奖、具有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级以上文体单项奖者,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1.5;均可考虑授予学士学位。
  (四)在校期间,曾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但对在1-4年级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经考察,确已改正错误,表现良好,且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3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竞赛奖、具有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级以上文体单项奖者,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5;均可考虑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建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评定建筑学学士学位的具体条件,对建筑学专业本科毕业生逐个进行审查,确定出拟授予建筑学学士学位名单,送交教务处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学生离校前,须持离校手续单方可到教务处领取建筑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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