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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建设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本科生开设课程选用教材暂行规定

时间:2005-12-14    点击数:    来源: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本科生开设课程选用教材暂行规定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师生在教学过程中共同使用的材料,教材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本科教学的质量。为保证本科生课程选用教材质量,加强对教材选用的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材选用基本原则及审批
    第一条 学校为本科生开设的所有课程原则上必须选用教材,以便学生更好地复习课堂讲授内容及进行自学。
    第二条 本科生课程所选用教材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要求,必须坚持择优选用原则,确保高质量、有特色教材进入课堂。
    第三条 各专业培养计划中的通修课和学科基础课教材均应优先选用国家级、省部级获奖教材、教育部各类规划教材;学科方向课教材应优先选用各专业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和面向21世纪教材等。特殊情况,需选用其它教材时,应提交相关论证报告,经学生(教师)所在院(系)主管院长(主任)审定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采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一般应选用同一种版本的教材。若由于教学改革需要,须选用不同版本教材分别在不同班级试点时,须经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课程试点结束后,应写出教材使用效果书面总结,提交院(系)和教务处。
    第五条 为了让学生尽快接触到国外本专业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学术前沿信息,学校鼓励各院(系)在条件成熟时,由任课教师(教研室)选用在国内外同类教材中具有较高水平的国外原版教材,但必须经主管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 在本规定第三条款的优先选用教材无法采购或无合适教材可选的情况下,可选用我校教师编写的正式出版教材。初次使用正式出版的自编教材时,应于教学任务下达之前向学生(教师)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教研室主任和同行专家(具有正高级职称)审核同意,学生(教师)所在院(系)主管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课程结束后,应写出教材使用效果书面总结, 提交院(系)和教务处。
    第七条 对专业课或选修课特别是对于一些新专业的专业课,也应尽量按第三条款规定进行选用,若无合适教材,可按以上教材选用程序选用自编教材。
    第八条 对一些专业课或选修课确实无可选用的教材,也无法编写自编讲义时,必须选用一定数量的参考教材,并编写讲课提纲经教研室主任和同行专家(具有正高级职称)审核同意,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应于开课前发给学生,以便学生提前预习。
    第九条 任课教师和教研室应根据课程改革的实际情况适时更新教材。各专业学科基础课和学科方向课应注意选用近三年出版的高水平新教材。
二、教材管理
    第十条 各院(系)对所开设课程应由任课教师(教研室)根据本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择优选择一种教材,并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开设课程使用教材预定计划表》,经教研室主任和同行专家(具有正高级职称)审核同意后,报学生(教师)所在院(系)主管院长(主任)批准,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教材一经选用,在培养计划、课程设置和课程改革没有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若确因教学需要更换教材时,任课教师除应按教材选用程序选用教材外,还需写出更换教材论证报告,经教研室主任和同行专家(具有正高级职称)审核同意,报学生(教师)所在院(系)主管院长(主任)批准,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国家、省部专业指导委员会及学校教材编写计划的自编教材,一般不予考虑选用。任何人不得在课堂上使用未列入学校教材选用计划的自编教材及其它低水平的教材。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教材的供应质量,本科生使用的教材一律由教务处按学校相关规定统一采购和供应,任何教师个人和学院不得随意直接向学生发售教材。
    第十四条 教务处定期组织各院(系)和教学专家对教材选用和使用情况进行质量跟踪检查,凡使用质量不高、教学效果无法保证、多年未更新内容的教材及未列入学校教材选用计划的教材一经发现,限期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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