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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06-04-26    点击数:    来源: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学风,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必须严格成绩考核和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凡《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已明确规定的条文,均应遵照执行,在本细则中不予重复。

                        一、考核方式
  第一条 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培养计划规定的每一门课程每学期都应该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方式按培养计划的规定,不得随意变动。考试课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并严格实行A、B卷制度。考查课结束时一般不安排闭卷、笔试考核。毕业设计(论文)采取审阅和答辩方式考核。
  第二条 在同一学期内分几部分分别讲授的课程,仍按一门课程统一考核。延续两个学期及两个学期以上的一门课程,每学期各做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第三条 各门课程考核前均不安排专门的复习时间。课程考试一般在学期末考试周内进行,如考试课程在期末前三周以前结束,课程结束时进行考试。体育课的考核利用课内学时进行。
  第四条 期末考试的笔试时间应控制在150分钟以内,不得随意延长。
  第五条 课程的平时测验和期中测验均应随堂进行。
                        二、考核要求
  第六条 对未按时完成课程作业,全学期累计缺作业达1/3及其以上的学生以及未按时完成试验、课程设计大作业(包括缺一次实验项目)等环节的学生,均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成绩按不及格处理。补齐作业或补齐所缺项目,经任课教师审核合格,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院长(主任)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参加补考或下一年级该课程期末考核。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含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必须重修。
  第七条 在全校(或院、系)用同一教学大纲,又在同一学期设课的考试课程进行统一考试。统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进行,各院(系)、教研室不得自行安排。
  第八条 统考试题由教研室负责命题,经院长(系主任)审批。其他考核课程由主讲教师或教学小组命题,经教研室主任审批。
  第九条 命题的难度要适当,A、B卷的试题难度,份量要均衡一致,同时要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为防止考试中传抄作弊,要求多页试卷连同草稿纸一律装订成册。
  第十条 各课程不得划定考试范围,不得出复习题纲。
  第十一条 学生不论何种原因缓考,只能参加下一学期初的补考或重修考试。
  第十二条 对免修课程的程度考核,由开课教研室严格按照该门课程的要求组织对免修学生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对参加省市以上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的学生,成绩考核可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如遇期中测验,经院(系)同意可以免试。如遇期末考核(包括期中结束课程的考核),一般应参加考核。如确系骨干,经批准可按缓考处理;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必须参加,不能免试;
  (三)如遇班级参加校内公益劳动,经院长(系主任)批准可免予参加;
  (四)凡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学生名单,体育类由体育系提出,文娱类由校团委提出,附有关比赛(汇演)通知的文件,送学生所在院(系),经主管院长(系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三、考核纪律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下述“考场规则” :
  (一)学生必须按时到指定考场应试,迟到15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
  (二)学生参加闭卷考试,除带教师许可的考试用具外,任何书籍、笔记、草稿本、手机等电子通讯类工具均不得带入座位,书包应集中放在教师指定的位置;
  (三)学生要服从监考教师指导。考场内,学生之间不准谈话也不得互借用具,如试题字迹不清时,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但不准要求解释题意;
  (四)学生应独立完成考试,按时交卷,考试中途不能离开考场。交卷后立即退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喧哗;
  (五)学生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补考或重修考试还应携带补考证或重修证,接受监考教师检查;
  (六)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舞弊行为,对作弊和协助作弊者,停止其考试,试卷作废,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对考试作弊者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考试中代考者、被代考者及利用现代化手段传递考试信息者,均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考试中偷看夹带材料者,应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考试中进行传抄者,应分别给予传抄双方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考试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对第二次考试作弊者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作弊者的处分由教务处公布名单,并由各院(系)教学办告知学生本人、班主任及学生家长。
  第十六条 学生一律不准直接向教师查卷、争分。如对评卷有意见,学生可向院(系)教学办公室申诉,必要时由院(系)教学办公室进行核定并答复。
  第十七条 监考教师职责:
  (一)严格执行考场规则,严肃维护考场纪律,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二)必须提前到达考场:主监考教师提前15分钟、副监考教师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主监考人员负责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三)考试前向学生宣布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
  (四)考试前须要求学生将随身携带的书包、手机等和其他通讯工具放到指定地点,并按监考人员要求安排就座,查验学生证或身份证。对于补考或重修考试的学生,还必须提供准考证;
  (五)严格监考,不得在考场内吸烟,互相交谈,看书、看报或做有碍监考的事情,必须关闭手机,不得离开考场。对失职出现考试作弊、旷监或无故迟到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六)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时,不得提示和暗示;
  (七)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指出,成绩记为无效,并及时填写考场记录单报送学生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处理;
  (八)准时收缴及清点试卷,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及丢失试卷。
                       四、考核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 成绩评定原则上考试课采取百分制,考查课采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评定以期末考核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以占总成绩的20-30%为宜。优秀率、不及格率应适度。
  第二十条 阅卷教师要严格掌握评分标准,有条件的课程一般应采取一人一题集体评卷的方式进行,以防止评分宽严不等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对补考及重修考试的成绩应按正常考试标准评定,不得降低评分标准。对旷考或考试作弊者的重考成绩只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在成绩过渡表上注明“旷考”、“作弊”字样。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补考(重修考核)成绩与绩点之间的换算关系如下表所示:   

考试成绩 90-100分 80-89分 70-79分 60-69分 60分以下
成绩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考查成绩 及格 不及格
成绩绩点 4.5 3.5 2.5 1.5 0

补考(重修考试)

成绩绩点换算关系

2 1 0


  第二十三条 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五、成绩与试卷管理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三天内将有本人签名的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填好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教学办公室应在两周内将其中一份有任课教师签名的学生成绩单送交教务处存档。成绩单不得随意涂改,如需要更改,要在涂改处签名或盖章,并写明更改原因。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由各院(系)负责登分、统计和保管。各院(系)教学办公室应将考核、补考与重修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名单及时送教务处与相关部门,并尽快通知学生本人。学生毕业时由各院(系)填写《学生成绩总表》,经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签字,盖院(系)公章后送交教务处。学生成绩总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各门课程考核试题、评分标准、标准答案在每学期结束前三天内由开课院(系)送交教务处一套备案。学生考核(含补考、重修考核)试卷、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及各类考核材料在院(系)或教研室集中保存三年备查,超过三年时可保留有代表性的试卷及考核材料,其他可销毁。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五周内,要按有关规定对不及格的学生进行学籍处理。提出学生名单和处理意见,经主管院长(系主任)签字后送交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 每学年结束后,各院(系)教学办应将学生学习成绩寄送学生家长。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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